原標題: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引題)
中央企業須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主題)
為健全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體系,提高債券發行審批效率,加強債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利用債券融資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3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債券發行計劃管理、債券全流程管控、監督追責、附則。《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改變一事一批方式
《辦法》重點在完善工作體系、優化審批程序、強化過程管理、加強風險防控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著力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工作體系。明確管理責任,國資委審核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債券風險防控,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制度、負責子公司債券發行及全流程管理。明確管理范圍,將管理范圍擴充為企業在各類債券市場發行的公司信用類債券,實現對各類債券品種的全覆蓋。明確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設、債券發行計劃制定、債券發行事前審核、存量債券動態監測、債券兌付安排、違規責任追究等內容。
著力提高債券發行審批效率。改變一事一批的方式,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結合年度預算管理,國資委一次性審批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確定債券發行額度,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據此自行決策具體發行事宜。央企子企業的發債事項,均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管理。
著力提升債券發行全流程管理水平。嚴格限定發債主體,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優化債券融資結構,要求中央企業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長期債券發行占比。用好債券創新品種,要求中央企業通過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鄉村振興債券等創新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企混改中心負責人朱昌明認為,在國企改革深化提升的背景下,國資央企需要在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兩大途徑”上持續發力,其中提升運營效率和資本配置效率是關鍵。《辦法》為中央企業松綁,使其能夠更好地利用債券市場注冊制改革的機遇,及時抓住債券發行機會,同時各種創新債券產品也為中央企業資本運營提供了更加便捷、更加多元的選擇,有利于國資央企加快建設以實體經濟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防范債券違約風險
在著力防范債券違約風險方面,《辦法》對各環節的風險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統要求,包括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制定及審核、重點風險企業管控、永續債管控、境外債券融資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債券在線監測、兌付風險管理、重大信息報告、違規責任追究等方面。
在朱昌明看來,債務融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央企在用好債券融資工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企業債務融資所帶來的風險,尤其是債券違約風險。2023年央企“一利五率”的經營指標中,要求企業資產負債率穩定在65%左右,就是對債務融資風險的高度重視。實際上,由于債務融資的杠桿效應,其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虧損,如果企業投資經營決策失誤或種種原因不能收回資金來償還本息,企業就將面臨巨大的財務危機。
《辦法》不僅要求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債券違約風險防控,更是規定了“嚴格管控資產負債率超過警戒線、持續經營虧損、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數的中央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等合規義務,還進一步要求中央企業“健全風險識別機制,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
此外,《辦法》還強化債券發行中的違規追責,“中央企業發生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報批程序、發現債券違約風險隱瞞不報和未按規定處置債券違約風險等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資委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朱昌明認為,《辦法》落地見效還需要中央企業健全合規體系和運行機制。《辦法》堅持債券全流程管控并規定了債券發行的各項合規義務,央企需要在建立健全合規體系基礎上加強制度建設,切實貫徹落實《辦法》規定的各項風險防范要求,將合規義務轉化為企業內部合規管理要求,即只有做好“外規內化”工作,細化債券發行計劃制定、債券發行事前審核、存量債券動態監測、債券兌付安排等全過程合規管理,全面識別債券發行相關的合規義務,全面梳理債券發行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債券發行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對可能導致債券違約的合規風險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債券發行風險,提升債券發行管理水平。
促進央企健康發展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中央企業用好債券市場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機遇,及時抓住債券發行窗口,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資金支持,保障國家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建設和實體經濟發展。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看來,國資委出臺《辦法》意義重大,有助于緩解央企融資的痛點問題和防范債券違約風險,可以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以及促進央企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提升央企債券的良好聲譽和公信力,完善央企債券發行治理體系,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雖然國資委早在2008年就已經印發《暫行辦法》,時隔15年后《辦法》的出臺具有特別的重要意義。”朱昌明同樣認為,《辦法》所規范的債券范圍從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擴大至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在內的全部公司信用類債券,將債券品種一網打盡。
“《辦法》的意義超越了債券發行領域。”他進一步說,《辦法》是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國資監管職能的重要實踐,凸顯國資委管資本的手段日益成熟定型:首先,《辦法》明確規定了國資委的出資人職責,切實做到國資監管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錯位。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管控中央企業整體資產負債水平和集團公司債券發行計劃,依法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監管體系,審核批準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債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違規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其次,《辦法》壓實了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的主體責任,充分維護中央企業經營自主權,有利于促進央企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中央企業負責建立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依法依規決定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大幅提升債券發行效率。(記者 李立娟)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