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或“新法”)正式實施。新法進一步明確了董監高的履職責任風險,并且首次在立法中鼓勵公司投保董責險,確立了董責險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實施在即,董責險的發展或許將進入一個新階段。據悉,為響應這一市場變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產險”)推出針對非上市公司的專項董責險產品和服務,為行業提供先行示范。
新《公司法》施行,企業老板、董監高責任倍增
與現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除了加大了對公司治理責任主體的追究力度,規定法定代表人、不擔任董事職位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也要對其履職承擔賠償責任外,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稱“董監高”)的忠實義務以及勤勉義務規定了較為具體的標準和原則。
例如,董監高應當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在催繳出資、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方面如果存在失職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新《公司法》還明確規定,董監高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在關聯交易、獲取公司商業機會、同業競爭等方面,董監高需要履行報告及審批程序,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新《公司法》對于責任追究更加精準化,強調責任落實到個人,法條中多處出現“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負有責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體責任而實質上免于擔責、“責任一刀切”等情形,實現精準追責,客觀上大幅增加了各類公司、特別是中小型、初創型公司董監高的履職責任。
董責險再獲關注,產品適配需重視
董責險是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簡稱,主要保障公司董監高在履職過程中,因工作疏忽、出錯或不作為被追究責任時產生的法律訴訟費用及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說,之前《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獨董制度》的出臺帶火了上市公司董責險的購買需求,那么新《公司法》的出臺將不僅針對上市公司,還對非上市公司提出了投保董責險的要求。根據新《公司法》第193條,允許公司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即“董責險”或“D&O保險”)的方式來轉移相關風險,“董責險”作為合法轉移董事責任風險的有效工具也具有了明確的法律基礎。
然而從我國董責險發展歷史來看,董責險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從1998年首次被引入國內以來,我國董責險發展一直處于“不溫不火”的狀態。直到2020年4月瑞幸咖啡財務造假風波、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導致巨額賠款引發A股獨董紛紛離職等案例,董責險才逐漸走紅。數據顯示,2024年1-6月,已有291家公司發布了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較2023年同期增速達40.6%。
但從國際經驗來看,我國董責險發展仍有較大增長空間,尤其是針對非上市公司群體?!俺讼嚓P主體風險認知尚有不足外,缺乏適配非上市公司投保的產品、以及市場宣傳不足也是關鍵之一?!敝袊桨藏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部重要客戶部高端產品團隊高級總監沈樂行對記者說。
董監高因履職承擔個人責任已經不是新鮮的事物,在2024年6月17日當晚,就有某深圳企業的董事長在公司官微上稱其“已瀕臨傾家蕩產”“且不存在財務造假”。因此,公司應充分認識到董責險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減輕董監高個人的履職壓力和財務風險方面可起到的作用。同時,在當前商業環境中,公司的信譽度和競爭力對于長期發展至關重要。購買董責險展示了公司對治理結構的重視和風險管理的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場形象和競爭力。
探索布局,為行業創新積累先行經驗
據悉,保險市場針對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也有多類型的研討和活動,平安產險更充分發揮了創新基因,結合新《公司法》的調整內容,率先研發并發布了更加適配非上市公司的董責險產品和方案(下稱“平安非上市公司董責險”),助力廣大中小企業各類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風險管控。
“我們看到新《公司法》的變革和對投保董責險的規定后,深感責任重大。除了自己思考如何提供更優的董責險服務外,還深入一線,通過對千余家非上市公司的調研,了解其實際風控需求,從而更好的匹配產品方案?!鄙驑沸姓f道。
據了解,平安非上市公司董責險是平安產險面向中小型非上市公司、在7月1日正式發布的新產品,除在條款設計上完整匹配新《公司法》帶來的責任變革,較一般董責險而言進一步明確了針對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體的保障外,更創造性的采用了固定套餐方案的銷售模式,避免過往董責險銷售過程中投保資料多、產品定價復雜等問題,投保便捷度大幅提升。據悉,此產品已獲多家非上市公司認可和采購。
“我們希望可以踐行公司價值文化,把復雜留給自己、把簡單遞給客戶。所以新產品采用固定套餐、高性價比方案,簡單易懂。同時我們也標準化采用了“零免賠”的設計,確??蛻舳O高們的個人財務損失可以最大程度予以轉嫁,給到市場省心、省時、又省錢的投保體驗”。沈樂行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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