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1日由中國商業法研究會、清華大學華商研究中心及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聯合主辦的“公司財富法律保障論壇成立大會暨新公司法‘董監高’法律責任與公司財產權保護高峰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從民法與刑法融合的視角提出了寶貴建議。這些建議旨在加深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董監高)法律責任的理解,以及對公司財產權的保護機制,進而推動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和商業法治的健康發展。
本次論壇由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會長彭新林主持。中國商業法研究會會長甘培忠教授指出,歷經四年多修訂的新公司法終于在2023年底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過。這次修訂影響深遠,涉及新增和修改288個條文,其中122個條文有實質性改動,范圍覆蓋了公司設立、資本制度、治理結構及清算等多個方面。特別在公司治理領域,新法引入了關鍵性的創新措施,比如加強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強董事會職權以及加大對董監高及控股股東責任的追究力度。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黎宏教授強調,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針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同等保護問題做出規定。修正案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包括民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更多主體,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將予以追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提出,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確了董事在公司資金注入、減資和利潤分配等方面的責任。他期望未來立法能進一步細化董監高的責任,使得他們在職責執行中有更清晰的指引。同時,對于違規行為應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現在大家評價新公司法可以概括為,中小股東的春天,董監高們的秋天,債權人的夏天,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冬天。好制度很重要,有的時候需要配套的好文化,還有好隊伍和好運氣。在四大因素的配套之下如果案件裁判,不管民事、刑事、行政都能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場效果和國際效果的六大有機統一,能打造出一個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行其權,各盡其責,各獲其利的企業家精神友好型的營商生態環境。
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銀行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曉峰教授突出了董監高作為公司負責人而非普通員工的法律地位,并討論了商業判斷規則的重要性。他認為,商業判斷的容忍邊界應該由該規則來界定,而不是僅由刑法或公司法來決定。
一位參會的企業研究專家提出,權力與責任應該是對稱的。如果非執行董事沒有實權,那么他們也就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觀點也適用于國有企業中的外部董事,其決策權通常受到限制。
公司財富法律保障論壇秘書長鄭欣對公司財富法律保障論壇的未來規劃和年度報告進行了介紹。他表示,論壇將圍繞民營公司的財富創造與保障主題,以知名學者的支持為基礎,有序開展各類活動,包括年度會議、專題研討、市場調研等。此外,《公司財富法律保障年度報告》將深入研究影響民營企業財富創造和保障的法律因素,并尋求最優的產權法律制度安排。該報告預計將在今年年底的論壇年會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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