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市于2018年11月19日發布了《赫爾辛基碳中和2035行動計劃》 (下文簡稱“計劃”) 。 該計劃已獲得市議會批準,對赫爾辛基碳中和現狀、目標及多個部門的關鍵性減排行動進行了詳細介紹,并預測了2030年和2035年的碳中和進展。 該計劃包括8個方面共計147項行動,其中交通運輸方面有30項,建筑方面有57項,另外還有60項涉及消費、采購、共享、循環經濟、碳匯、碳補償等方面。 騰訊研究院王小丹、秦韓文將該行動計劃中的147項具體措施加以整理,以供參考。
赫爾辛基市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排放源是建筑物供暖、電力消耗和交通。 通過全面執行該計劃,赫爾辛基市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下降80%,其余的20%將通過在赫爾辛基市市外的減排手段來達到,從而實現該市的碳中和。 該計劃中有關赫爾辛基溫室氣體排放狀況的信息基于赫爾辛基地區環境服務 (Helsinki Region Environmental Services,赫爾辛基地區環境服務,簡寫為HSY) 的計算。 研究表明,盡管赫爾辛基市一直處于快速發展狀態,且自1990年后人口數量增長了15萬人,且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下降了25%,但是仍需制定一份全面且先進的計劃來系統性的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以期盡早在該市實現碳中和。
為了實現碳中和的目標,需要在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低碳交通和無碳能源方面進行大量投資。 赫爾辛基市政府直接負責計劃中的部分減排行動,但是計劃中的大部分行動需要赫爾辛基市市民、企業和其他組織共同參與。
該計劃從八個方面進行規劃,包括: 一、交通; 二、建筑物的建設和使用; 三、消費、采購、共享經濟、循環經濟; 四、智能且清潔的增長——赫爾辛基市的新工作和商業; 五、碳匯和碳補償; 六、應對氣候變化; 七、溝通和互動; 八、合作、監督與評估。 具體內容如下:
交通
(一) 使用可持續的交通工具
1.交通節點提供的服務和交通連接的流暢性將得到改善;
2.2025年建成內城自行車交通網絡;
3.由 Baana 鐵路改造的 Baana 自行車交通網絡將于 2030 年建成;
4.擴大具有高水平冬季維護的自行車道網絡;
5.通過提高交通安全為行人營造一個愉悅安全的交通環境;
6.開發自行車服務 (城市自行車、自行車中心、自行車停放處等) 及相關的交通工具; 開發火車交通高峰時期容納自行車的能力,并且其容量將會得到提升;
7.實施赫爾辛基市有軌電車交通發展計劃: 實現有軌電車交通的速度、流量、可靠性和干擾水平的目標;
8.提高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和鐵路網覆蓋率;
9.實施自行車的推廣項目和自行車停放的發展項目。
(二)交通定價
10.開發車輛通行的定價系統 (道路通行費或擁堵稅) ;
11.目前的停車政策將持續到2021年,之后將進一步提高停車費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在提價之前,將通過研究價格對商業的影響來制定合理的停車費;
12.從排放的角度和促進交通工具聯合使用的角度,停車費將會更加提高;
13.停車收費區域將會擴大。
(三)不斷發展的城市結構
14.將通過補充城市的社區結構來促進公共交通和其他可持續出行方式的使用;
15.停車規范將得到更新,以在新區域的設計和現有區域的補充建設中更好地支持可持續交通;
16.通過土地利用規劃,鼓勵創建專注于自行車和行人交通的街道和區域。
(四)車輛技術的變化
17.發展環境區 (環境區是指只有符合特定排放標準的車輛才能被允許駕駛的區域,這些車輛通過特殊的顏色編碼貼紙進行標識。 不符合這些標準的車輛不得進入該區域) ;
18.根據電動交通工作組的建議,推動電動汽車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市場化建設;
19.赫爾辛基市將在所有運輸服務、重型運輸服務、多用途車輛和機械服務的競爭性招標過程以及上述所有服務的合同的競爭性招標過程中制定和加強環境標準 (包括替代燃料來源、排放等級) ; 采購過程完成后,客戶將監控環境標準; 在交付、多用途車輛及機械服務的競爭性招標過程中,以及在包括上述服務在內的合約工程的競爭性招標過程中,將引入環保獎勵制度;
20.環境標準將適用于城市采購自己的車輛和租賃車輛;
21.赫爾辛基市將在發展城市物流和鼓勵低排放運輸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2.HSL? (Helsinki Regional Transport Authority,赫爾辛基地區交通管理局,簡寫為HSL) 將繼續追求其目標; 例如,到2022年,HSL訂購的公交車中的 10% 將使用電動公交車運營,到2025年將增加到30%; 到 2020 年,HSL 訂購的 90% 的公交車將使用生物燃料 (可再生的下一代生物柴油和沼氣);
23.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將作為公交車交通競標計劃的一部分進行擴展。
(五)減少港口排放
24.赫爾辛基港將在 2035 行動計劃中創建碳中和港口計劃;
25.西港與 L?nsiv?yl? 之間的交通將更加順暢。
(六)新的移動服務和移動導向
26.城市將作為智能移動服務的測試平臺,并采用更多功能的解決方案;
27.赫爾辛基市將支持引入不同的出行服務;
28.將制定赫爾辛基智能交通行動計劃;
29.赫爾辛基市將開展宣傳和溝通活動以促進可持續的交通方式;
30.將為城市組織、附屬社區和公司實施移動計劃和其他智能交通計劃; 赫爾辛基市和 HSL 將與企業一起調查公司的需求以及減少交通和提高效率的途徑。
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
(一)住宅、公共建筑設施以及戶外照明
31.檢查過去幾年建筑物能源調查中確定的行動的實施狀況,并預測未來可實施的行動,制定相應文件;
32.確定赫爾辛基市公共建筑設施存量 (特別是體育館和公寓樓) 中最重要的熱損失來源和熱回收機會,實施可行的項目;
33.能源消耗和節約的成本效應將更好地分配給影響設施能源消耗的參與者;
34.寫字樓能耗監測向能效監測方向發展,將建筑物的狀況和使用情況數據加入能耗數據中;
35.在赫爾辛基市不同類型的服務大樓內進行電力和供熱需求響應試點; 在試點的基礎上,對場所內需求響應的潛力和投資需求進行評估,并針對調整的程度和時間制定計劃;
36.審查儲能 (電和熱) 發展的可能性,并分析其成本效應; 根據審查結果,確定利用儲能提高需求響應水平和作為后備電源的目標,并制定運營計劃;
37.制定在赫爾辛基市正在建設中的建筑以及現有建筑物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計劃,并監測計劃的進展情況;
38.不斷優化建筑采購和維護的標準和方法,以便在能源效率、生命周期二氧化碳排放和環境影響等方面滿足赫爾辛基市的總體目標;
39.加強負責建設和維護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參與者,在建筑物低排放水平、能源效率和生命周期影響以及采購等方面所使用的環境標準的承諾和能力;
40.為在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存在利益沖突的設施項目制定政策、目標和程序,包括成本、盈利能力、保護價值、建筑解決方案和城市景觀等方面;
41.為能源效率和減少排放的前景制定項目規劃和成本計算,以確保項目決策中設定的最高價格不會妨礙實現成本效益;
42.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生命周期排放量將被縮減到最小;
43.城市將試行“能源+”建設,審查這種建設的成本效應及其挑戰,并與建筑業的創新者共同討論逐步邁向“能源+”建設的計劃;
44.制定計劃應對在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中提高回收材料比例相關的障礙和機會;
45.將挖掘的土、巖材料和拆除材料作為資源規劃系統程序的一部分,并作為相關行動計劃 (2018-2021年) 的一部分實施; 運用于城市環境司的以下主要環節中: 城市土地征用和區域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前期建設以及基礎設施和建筑的規劃和建設; 該市將參與開發和采用地理信息支持的區域陸地工具;
46.全市自建項目將試行無排放建筑工地建設,并根據試點經驗將無排放的模式和標準 (包括環境文件以及現場環境計劃) 推廣到所有建筑工地;
47.實施從空氣和污水中回收熱量的解決方案: 正在翻新的建筑將使用機器或EAHP (Exhaust Air Heat Pumps,廢氣熱泵) 回收熱量; EAHP項目將應用于無須翻新的建筑;
48.在城市所有的住房翻新過程中尋求高能效,在生命周期成本方面,將實施提高建筑物能源效率的行動;
49.根據長期總體規劃實施提高能源效率的建筑物翻修和其他措施; 該計劃還必須包括年度維護和維修式措施 (熱量交換、調整散熱器閥、重新調水等) ;
50.升級物業自動化系統,以提高能源效率; 與HSY合作,實現對耗水量的遠程讀取和測量;
51.調查城市所有的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況,目標是找到具有成本效益的目標,以改善當地的供暖和電力生產; 根據投資計劃,制定預定的實施計劃;
52.試行地熱/海洋熱的使用,并根據經驗擴大其使用;
53.制定支持建筑翻新的一般和共同準則; 針對不同類型的建筑制定不同類型的翻新方案; 方案中的技術概念將根據解決方案和價格的變化進行更新;
54.將街道照明升級為使用LED燈源,并采用智能照明控制。
(二)節能的土地利用和城市結構
55.采用詳細的規劃,以有意義的方式促進所有權特定的、區域性且集中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規劃將考慮到風力發電的位置原則,詳細的規劃將用于試點區域或特定地塊的發展項目,并對其影響進行評估和監測。
56.進一步規劃,使建筑項目的能源效率超過國家水平,同時兼顧區域特點; 區域規劃原則將作為城市規劃改革的基礎,并用于支持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57.引導并影響人們的能源消費習慣,包括共享空間、照明條件等;
58.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條例,擴大支持碳中和方法的選擇; 土地利用規劃將包括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能源效率的提高;
59.能源傳輸采用比國家一級能效要求更嚴格的標準;
60.收集地區能源配置中所需的智能能源解決方案的效果經驗,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逐步為所有地區能源輸送條件提供解決方案;
61.在地區能源輸送競賽標準中將包括建筑項目的碳足跡和生態效率;
62.實施特別針對碳中和的運輸指南,從中分析經驗用于后續開發地區運輸的條件;
63.在項目規劃階段提前對房屋建筑公司進行指導,以促進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64.提供建筑物翻修的節能操作模型和良好范例;
65.在更新建筑守則時考慮到氣候目標;
66.為建筑項目各個階段的建設提供路線圖或服務途徑,以便進行節能施工。
(三)能源復興
67.將預先制定能源復興方案,以支持社區和現有私人建筑的節能改造
68.到2035年結束石油供暖,并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電氣熱能建筑的能源效率;
69.在能源效率原則的指導下開發居民房屋建筑3D模型,用于評估建筑能耗的成本和潛在改進;
70.提高房屋建設公司決策者在能源方面的能力。
(四)新能源解決方案
71.根據自身的發展和決策實施減排行動;
72.確定實現可再生區域供熱的機會及其成本效應,制定收購計劃和實現100%可再生區域供熱的日期;
73.將獲得可再生/零排放電力。 采購單位將為轉向可再生電力制定計劃;
74.自動進行水消耗量的測量,并以小時為單位遠程讀取;
75.鼓勵本市區域內的所有物業采取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消耗的行動; 創建一個數據模型,使相關參與者能夠看到他們自己建筑的“能源健康”; 數據模型產生的結果將根據需要為檢查或調查項目提供指導;
76.研究、試點和采用城區雙向供熱;
77.在物業和整個能源系統的層面上研究將熱泵和區域供熱相結合的混合供熱系統的技術、經濟和排放相關影響; 研究結果將為混合系統的連接和實施提出建議,以確保這些功能具有能源效率和成本效益;
78.考慮集中和區域性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土地使用需求;
79.確定最重要的潛在熱廢物位置,并計劃利用這些熱廢物的行動; 分析在物業中利用污水加熱對水處理廠的影響;
80.地熱井的空間分配要求將作為地下總體規劃編制的一部分進行評估;
81.對地能適宜區域進行調查;
82.在過去的調查和報告的幫助下,將進一步研究回收和利用赫爾辛基地區封閉垃圾填埋場的垃圾填埋氣體的可能。
(五)資金和激勵措施
83.幫助金融機構傳播相關信息,例如通過能源效率信息頁面傳播關于能源改造貸款的信息;
84.調查能效項目的資金障礙;
85.監測新采用的籌資和采購模式,對標其他城市的程序;
86.赫爾辛基集團的 ESCO (Energy Service Company,能源服務公司,簡寫為 ESCO) 項目的可用性將在選定的附屬社區進行試點;
87.赫爾辛基市將與國家協商,重新支持住房合作社能源改造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例,確定市政府將提供的支持措施。
(六)減少建筑物的碳足跡
88.赫爾辛基市將通過詳細規劃推進木材建筑建設;
89.赫爾辛基市將在自己的項目中推廣木材建筑建設。
消費、采購、共享經濟和循環經濟
(一)教育
90.一般而言,與減緩氣候變化和循環經濟相關的技能將在學校課程和作業中得到加強; 教師的知識面將得到擴展;
91.赫爾辛基市將為教育機構提供智能與清潔實習機會,參與聯合開發項目并支持機構及其校園采用低碳解決方案;
92.加強在幼兒和學校階段中的環境教育;
93.赫爾辛基市將為員工、代表和居民舉辦關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以及循環經濟和共享經濟的課程和教育;
94.將通過眾包調查適合居民使用的空間來促進都市農業; 將制定適合都市農業的空間標準和使用這些空間的規則。
(二)消耗和浪費
95.將制定食譜以減少城市食品服務的排放并保護波羅的海;
96.學校和日托中心將增加素食比例; 學校膳食和幼兒教育膳食的建議將鼓勵機構增加素食比例,兩項建議均基于國家營養指南;
97.服務中心、帕爾米亞和其他利益集團運營時,將減少食物浪費;
98.研究在排放方面以最佳方式運輸食物的機會;
99.增加與雜貨店的合作以減少食物浪費;
100.更新活動的環境標準,并制作有助于規劃環境事務的材料; 鼓勵赫爾辛基市自己的活動和商業活動使用 EcoCompass 環境管理系統; 開發測量公共事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工具;
101.各城市個人排放權交易方式將被審查和使用;
102.在制定海洋戰略時將考慮可持續旅游、碳中和和保護波羅的海的原則;
103.在城市組織的所有設施中實現所有單獨收集的廢物的有效源頭分類;
104.與HSY一起開發垃圾體積測量、新技術的利用以及物流的進一步優化,如物聯網、表面測量和稱重垃圾收集車;
105.審查并決定將廢物費用與出租給外部方的地點的租金分開的可能性;
106.將鼓勵市政雇員和居民從 Pakila (赫爾辛基市的一個區)? 工作中心、Uusix (地名) 工坊和赫爾辛基都會區再利用中心有限公司的商店購買產品。
(三)采購
107.現有的采購標準將得到更新,并在赫爾辛基市的采購中引入新的標準,涉及生命周期、循環經濟和氣候;
108.確定在溫室氣體排放和循環經濟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采購,并將為這些采購開發排放計算、生命周期模型和氣候影響評估; 采購的影響將根據環境進行評估;
109.通過各種試驗和合作試點來加強與企業的合作,為實施創新采購減排爭取資金;
110.赫爾辛基集團將為可持續和創新采購制定戰略目標; 將創建創新和可持續采購的路線圖,并更新赫爾辛基市的采購戰略;
111.在可持續采購方面將加強與該地區的市政當局、聯合市政當局和其他公共實體的合作,例如,聯合培訓活動、報告、市場調查以及招標中使用的氣候標準的最低要求的定義;
112.將制定采購計劃和報告,例如通過采用采購日歷和統一的市級報告程序; 增加考慮采購整體經濟性 (如生命周期成本) 、合并采購、增加采購共享使用的指示; 監測將作為環境計劃和報告的一部分進行;
113.在本市與食品和餐飲服務相關的采購中,制定和加強減少環境和氣候相關影響并考慮循環經濟的標準。
(四)循環經濟與共享經濟
114.打造循環經濟和共享經濟路線圖;
115.赫爾辛基市將樹立榜樣,創建一個數字平臺,并利用它與工作人員、居民、企業家、成人教育機構、體育俱樂部和其他參與者共享城市設施和設備;
116.圖書館將大力推進共享經濟: 圖書館將提供供居民共同使用的設施和資源,以及使用數字解決方案和設備的指南,還提供獲取技術創新的途徑,這些創新將成為未來日常技能的一部分; 圖書館將防止數字邊緣化,并使居民能夠參與并分享他們的技能; 圖書館借閱服務的擴展將繼續點對點服務合作;
117.很少使用的物品和設備將被清點,并將創建一個平臺,以便在城市組織內共享它們; 市內家具和其他動產的回收將更加高效,例如通過制定在搬遷和更改官方設施時促進循環經濟的說明;
118.鼓勵提供食品服務的公司出售剩余食品,例如通過送餐應用程序,并采用共享餐桌模式;
119.利用在當地和鄰近地區食品制備產生的副產品和其他剩余材料 (如花園垃圾和動物糞便) ;
120.赫爾辛基市將確保其物業戰略將共享經濟和循環經濟考慮在內,例如,允許承諾維護設施的用戶使用很少使用和狀況不佳的設施;
121.在循環經濟、共享經濟和環境責任等方面推進與各方 (城市、企業、居民等) 的合作,例如通過項目和試點;
122.本市確保從共享經濟和循環經濟的角度進行參與預算。
智能且清潔的增長——赫爾辛基市的新工作和商業
123.制定智能和清潔增長的行動計劃;
124.通過采購和可用的指導措施和其他方式,赫爾辛基市將支持為新的產品和服務創建一個市場,居民、公司和社區可以利用這個市場來減少自己的排放;
125.居民有機會以經濟可持續的方式影響和參與新智能清潔解決方案的開發;
126.城市組織將創建運營模式和運營標準,使城市能夠在減排行動的同時實現其經濟政策目標;
127.公司將獲得國內市場參考,這將有助于出口: 國內外公司將有機會在赫爾辛基開發新的解決方案和運營模式: 赫爾辛基地區作為國際先驅的聲譽將得到提升,這將支持公司的國際發展,以及該地區的吸引力;
128.赫爾辛基市將系統地開發其智能清潔聯合開發平臺,并提高其在氣候和循環經濟解決方案開發中的有效性; 平臺的功能將考慮城市發展、公司的參與機會、平臺的國際商業潛力、投資和城市品牌;
129.赫爾辛基集團的組織、附屬社區和聯合市政當局將被要求將減排政策整合到各自的控制系統中,最低目標是到 2035 年實現碳中和;
碳匯和碳補償
(一)碳匯
130.在設計城市森林、自然和公共綠地時,將考慮對碳封存的影響; 規劃和綠地設計應補償施工期間碳封存的損失;
131.赫爾辛基城市規劃中的森林網絡將通過重新造林以及城區綠化來實現;
132.城市擁有的森林和林地 (包括城市邊界外的城市所有區域) 將通過多樣化的樹種和可持續林業保持其植被覆蓋率;
133.增加提供當地氣候友好型食物的果樹、裝飾樹、有用植物和灌木的數量;
134.新地塊的規劃和實施將使用赫爾辛基的綠色因子法,以確保每個地塊都有足夠的綠色結構;
135.赫爾辛基碳儲存和碳匯的評估將在每個理事會任期內更新并審查赫爾辛基的全部碳匯潛力; 制定都市圈共享碳儲量和碳匯的計算方法和報告方法。
(二)碳補償
136.評估赫爾辛基潛在的排放補償方法、補償需求和成本; 赫爾辛基將參與國家和國際合作,借鑒其他城市的補償方法,以定義計算碳排放的共享規則; 赫爾辛基將致力于以有益于城市的方式實施碳排放補償,例如積極為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的生產創造條件,以及在城區進行碳封存。
應對氣候變化
137.具體的實施政策將與赫爾辛基2035碳中和行動計劃同步完成并納入決策程序。
溝通和互動
138.將制定行動計劃的溝通和互動計劃,并實施溝通策略,定期對其進行監督和更新。
139.行動計劃的實施將根據赫爾辛基的參與和互動模式進行,并盡可能地公開和透明。
140.城市組織將開展在碳中和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當地活動。
合作、監督與評估
(一)合作
141.成立一個氣候和環境管理小組,負責向市執行小組通報赫爾辛基2035碳中和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協調環境管理和氣候工作,并監督和支持行動的實施;
142.在執行和經濟規劃中,赫爾辛基市將制定行業特定的減排目標;
143.成立一個小組或論壇,以促進城市、企業和其他利益團體之間的合作,以及與行動計劃相關的監督和討論除此之外,還將探索應對氣候問題的新方法。
(二)監督
144.采用開放政策實踐和相關的工具、原則監督行動計劃的實施,并創建操作模型以確保始終可以獲得最佳和最新信息;
145.采用新的評估工具來監測行動的進展、成本、收益和排放進度,以及綠色就業、空氣質量、健康影響等其他方面的進展;
146.作為環境報告的一部分,為赫爾辛基在減排方面的運營和財務年度報告開發操作模型。
(三)評估
147. 在每個理事會任期內評估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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