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終極目標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釋權的正當行使實為司法公正之保障。過去一年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諸多新的司法解釋,推動了“認罪認罰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羈押必要性制度”“企業合規試點”“生態環保禁止令”“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反壟斷司法規制”等重要議題的司法更新。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是經濟的細胞,企業有活力,經濟才能健康發展。針對企業合規這一司法熱點,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曉倩律師表示:“企業合規改革是協商性刑事司法理念的最新發展,從本質上看,是通過釋放現有檢察權能所蘊含的從寬處理空間,既可避免起訴定罪給企業貼上“犯罪標簽”引發“水波效應,也更有助于預防犯罪的再次發生。”
以對涉案企業做實合規整改并進行客觀、公正、有效的監督評估為核心,合規試點工作在2020年初試,各個試點積極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積極整改,舉一反三、堵漏建制,促進合規守法經營,以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為目的;以通過辦好每一個案件,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規范發展為更高目標。
合規試點工作啟動之初,對于涉案企業而言,往往更為關注對涉罪行為的糾錯和對危害后果的彌補,從而爭取不捕不訴或從寬處罰的合規紅利。但隨著實踐探索的不斷深入,合規整改工作正逐步從以修補、整治涉罪行為主的“糾正性合規”升級為兼具防御風險性質的“預防性合規”。
何為糾正性合規?徐曉倩律師解釋說:“糾正性合規通常是指在涉罪行為發生后,企業著手開展以“糾錯”為目標的合規整改工作,通過糾正涉罪行為,修復、彌補涉罪行為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社會危害后果,從而爭取不捕不訴或從寬處罰的案件結果。”
徐曉倩律師表示,2年間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已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600余件,數以萬計的企業員工和家庭得以繼續安心工作,共享國家法治建設帶來的司法紅利。這也意味著構建刑事合規治理機制不僅是監管機關的硬性要求,也是企業的內生需求,是企業長遠發展的關鍵。“作為律師,我們也呼吁法律界行業同仁攜手前行,助力企業合規改革,讓這項制度穩健前行,走向成熟、走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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