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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確權可有效激勵數據生產和流通

作者:王利明 2023-08-09 10:03 來源:經濟參考報 次閱讀
 
數據確權可有效激勵數據生產和流通

數據是重要的新型財富,數字經濟在一國的國民生產總值或者國家財富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未來世界經濟的競爭很大程度上是數字經濟的競爭。建立數據保護立法制度,推動和保護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研究解決數據確權和保護問題。

  所謂數據確權,是通過對數據處理者等賦權,使其對數據享有相應的法律控制手段,從而在一定程度或范圍內針對數據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數據的特性是可復制性、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這就使得數據的取得和利用難以通過物理方式加以阻隔,而必須依靠對數據進行確權等法律手段,否則很難保護相關主體的數據權益。

  經濟學認為,激勵可使一個人對懲罰或獎勵產生預期從而作出相應的反應。數據確權旨在建立促進數據生產的激勵機制,進而更好地開發和利用數據,更好地發揮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作用。

  數據確權有利于激勵數據生產

  激勵數據生產必須尊重和保護勞動。

  在數據的開發過程中,數據處理者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和物力,需要通過法律賦權使其產生合理預期,從中獲得回報、獲取收益,否則將極大地挫傷人們創新的動力和積極性。正因如此,“數據二十條”指出要“保障其投入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并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是一種新型財產,它蘊藏著難以估量和評價的巨大價值。

  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其利用潛能是有限的,而數據資源具有不可消耗性、無限再生性,其利用價值是無限的。信息若要形成數據,常常需要由平臺經營者收集和加工,才能形成有價值的數據。數據財產是一種投入勞動才能形成的財產。否則,每天大量自動產生的無數的信息難以生成可供利用的數據,甚至會自動消失,這也意味著數據財富被白白浪費。

  數據生產包括數據收集、數據整理和數據挖掘等活動,都依賴勞動。

  勞動可以創造數據的價值,或者使數據增值,相應地,這種創造價值的勞動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并需要在法律上構建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從這一意義上說,數據確權是尊重勞動的應然結論。“數據二十條”指出,“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也意在強調尊重與保護相關主體在數據生產中的勞動和貢獻。我國司法實踐也采納了這一原理。例如,在“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肯定了淘寶對數據產品形成投入的勞動應當受到保護。

  數據確權有利于激勵數據生產。

  具體而言:一是保護預期。有恒產者有恒心。這里的“產”,不限于在農業社會存在的動產和不動產,也不限于在工業社會產生的知識產權,還應當包括大數據時代的新型財產即數據。只有保護數據財產,才能使人們產生未來取得利益的合理預期,從而產生投資、生產數據的意愿,產權的激勵效應由此得以發揮。二是“逐數興業”,即通過計算數據投資及其合理回報,鼓勵企業大力生產數據,投資創業。賦予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權利,實際上是保障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收益,數據處理者才會有生產數據的動力。三是定分止爭。數據確權是數據保護的前提,也是數據保護的基礎。如果法律沒有對數據處理者及其他主體針對數據享有的權益作出公正、高效與合理的界定,那么圍繞數據歸屬和利用的紛爭將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從而不利于數據生產。

  數據確權有利于促進數據流通

  從經濟學角度看,確認產權不僅為交易和流通提供了前提,也有助于提高交易和流通的效率,降低交易和流通的成本。數據確權有利于促進數據流通,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數據確權為數據流通提供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從而減少了相應的法律風險。

  “數據二十條”指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這就解釋了數據確權與數據流通的相互依存關系。從法律上看,數據確權也是數據流通的前提和基礎,二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數據產權安排既是數據合規流通的前提,也是數據合規流通的重要內容。一方面,只有存在明晰的產權,數據交易才具有確定性。隨著我國數據市場的蓬勃發展,數據許可利用、融資擔保、投資入股等經營方式紛紛涌現,但因為缺乏對數據的確權,相關交易的確定性存疑,這也導致數據流通受阻。另一方面,只有對數據進行確權,相關主體才能確信交易具有合法性。反之,數據交易本身可能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對交易缺乏信心,這也是目前影響數據流通的重要障礙。

  數據確權有利于減少數據流通的障礙。

  數據類型具有多樣性,數據之上可能存在多種權利,不對數據進行確權,可能會極大地增加權屬信息檢索成本和其他交易成本,從而妨礙數據交易與流通。一方面,在缺乏明確的權利內容規定時,數據處理者自身也許可以對數據進行事實上的利用,但無法通過合法自愿的交易讓他人利用數據,因為處理者不知道其是否有權以及在多大范圍內有權允許他人使用這些數據,而他人要了解數據的權屬狀況,也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另一方面,數據的產生還可能是多個主體分工協作的結果,如果缺乏對數據的確權,則在進行數據交易時,相對人可能難以確定該數據的權利主體,不知道該與誰進行數據交易談判。還應當看到,數據產權不明晰也會誘發各種數據非法復制和盜取行為,導致數據權益被隨意侵害。數據處理者可能需要通過各種方式防范大規模的數據“爬取”,通過各種相應的技術措施保障自己的數據安全。這也會極大地增加數據生產和持有成本,尤其是會因此導致公眾無法正常利用數據,反而限制數據的供給和流通。

  數據確權有利于降低數據流通的成本。

  數據主要是在利用中產生價值,數據利用則需要借助“合同網”進行。但在數據確權之前,當事人為了降低數據流通的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可能需要對數據流通的方式、內容等作出事無巨細的約定,從而會大大增加談判成本,影響數據流通。如果法律沒有賦予出讓方以明確的財產權,則交易相對人會擔憂出讓人在擬讓渡的數據上是否還面臨外部權利負擔或者其他人的財產權主張,并因此面臨交易后的不確定性,也會使數據交易的談判受阻。

  總之,數據合規、高效地流通依賴于數據確權。“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要“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只有對數據進行確權,才能明確數據產權的主體,奠定數據交易的基礎。

  數據確權有利于解決“數據孤島”困境

  對數據進行確權之后,是否會形成“數據孤島”?“信息孤島”或“數據孤島”描述的是一種數據相互割裂的狀況。

  反對數據確權的學者認為,如果各方都對數據主張權利,就會形成“數據孤島”。在這些學者看來,數據確權將使數據上存在更多權利,反而增加了數據流通的障礙。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如前述,數據確權不僅不會妨礙數據流通,反而更有助于數據流通。在承認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的權利后,數據處理者可以自己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相關數據,既保障了數據處理者的權益,也有利于通過市場手段促進數據的流通與利用。如果否定數據處理者對數據享有的權益,數據處理者為了維持其對數據的控制和支配,維持其競爭優勢,則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數據保護措施,這既會增加數據持有的成本,也可能產生更多的數據壁壘和“數據孤島”現象。此外,數據確權后,相關主體也可以通過數據合理使用等制度實現對數據的利用。

  “數據孤島”的提法也來自于另一方面的擔憂,即確認眾多的數據來源者的權利,會妨礙數據流通。誠然,成千上萬的用戶每天上網購物、網絡約車、瀏覽社交平臺等,都會留下大量信息,成為數據的組成部分,如果這些用戶都要求享有數據財產權,就會導致數據處理者的權利與用戶的權利發生沖突,進而妨礙數據的流通和利用。對此,有學者提出了數據確權的新思路,即數據確權不應當是對數據處理者確權,而應當是對用戶財產權進行確權,因為大量的數據是由用戶產生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數據確權實際上是確認對數據投入一定資金和勞動的人的權益,對成千上萬的用戶而言,信息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動形成的,他們對信息并未投入額外的勞動。因此,普通用戶或數據來源者留下的非個人信息的數據,并不屬于我們所說的數據財產權確權的范疇。數據確權應當是對數據處理者確權,而不是確認每個用戶或數據來源者對作為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財產權。在數據中包含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下,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已經足以保護作為自然人的用戶的權利,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既注重保護個人的人格權益,又通過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制度實現了對個人信息財產權益的保護,而沒有必要再額外通過確認用戶對作為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方式對其提供保護。當然,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用戶對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查詢、復制和更正自己數據的權益。

  還應看到:由于某些數據集合中可能包含海量用戶的非個人信息的數據,如果確認用戶享有相應的數據權益,則可能導致該數據難以利用。數據處理者在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時,已經通過用戶協議等方式取得了用戶的授權,如果再賦予用戶對相關的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享有財產權,則會增加交易成本并阻礙數據的流通。另外,法律在保護數據財產權時,保護的主要是數據集合,而非單個數據,數據資源只有集合才具有價值增量,因此,不需要賦予用戶個人對數據集合享有財產權。尤其是,數據處理者所處理的相關數據雖然與用戶的行為相關,但是除用戶個人數據外,其他數據并沒有身份識別的特點,如果賦予用戶對相關的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也享有財產權,則其在整個數據權利中的權利份額客觀上是無法確定的,這反而會產生權利行使的沖突和困境。如果用戶也能對其非個人信息的數據主張確權,確實會形成權利壁壘,妨礙數據的流通和利用。

  當然,數據確權最終必須獲得立法表達。數據保護立法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數據產業的發展。雖然現行法對個人信息權益、數據安全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數據權利仍然存在保護不周的問題。通過立法對數據進行確權,并且對數據交易的法律規則作出規定,可以實現數據流轉的制度化和秩序化,為我國數字經濟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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