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黨的十八大以來,城鄉社區普遍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城鄉社區協商以不同形式普遍開展起來,并且日益成為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途徑。城鄉社區協商的價值要充分發揮,有賴于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完善和工作的落實,以下幾個方面是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
城鄉社區協商的參與主體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用的一個詞叫協商參與主體,它不等同于協商主體。一般把參與主體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城鄉社區協商的工作主體。工作主體是由其工作職責來確定的。同時,這一部分工作主體還有可能成為協商主體而參與協商。第二,城鄉社區協商的協商主體。協商主體的確定比較簡單,遵循“一事一議一主體”。第三,城鄉社區協商的專業支持主體。在城鄉社區協商中,基層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專業技術主體與協商主體不能等同。也就是說專業技術主體如果與協商主體、協商議題沒有利益相關性,一般不能參與協商議事。協商主體非常重要,因為工作主體、專業支持主體在協商議事階段可能都是為協商主體的議事、達成共識而服務的。
工作主體、協商主體、專業支持主體是怎么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第一,在基礎準備階段要確定協商議題、協商主體、協商形式。當議題被提出以后,一般以工作主體為主。此外,這時工作主體還要與協商主體、利益相關人接觸,要反復溝通,甚至開一些見面會,了解議題細節、內容、特征等。第二,一般情況下,這時的工作主體和專業支持主體起幕后服務作用和組織服務作用。唱主角的則是協商主體,他們通過協商議事會等不同協商方式來表達訴求,如果協商成果能達成共識,就進入了實施與評價階段。第三,協商成果的實施與評價階段。當成果予以實施后,還有反饋、評價過程。誰來實施協商成果?比如,在社區層面能解決的問題,社區居委會、社區黨組織可以和協商主體一同執行、實施。
協商主體的代表化和協商主體的代表固定化之間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在實踐中,有的城鄉社區在協商時,長時期通過幾個固定的協商理事,或者議事委員會議事代表參加社區協商議事,這是協商主體的代表固定化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的特征是一人議萬事,而協商主體代表化是“一事一議一主體”的代表。
協商共識的達成標準
協商共識是協商主體的各方都能接受的觀念或者決定。達成協商共識意味著利益相關方或者協商主體之間對某個議題的決議和意見達成了百分之百的一致。在實際操作中,協商議事會一般會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但是一定要與受委托的群體溝通,如果人們認為不能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那就要考慮用別的方式。
協商形式的選擇
協商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選擇。比如,可以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協商形式的選擇。此外,還可以根據協商的規模來選擇。我們現在有“微協商”方式。這里的“微”不是小的意思,而是精準、精細的意思。在“微協商”實踐中,可以根據內容細化原則來分解協商議題。比如,我們要根據便捷有效的原則來優化社區協商的形式。也就是說,社區居委會、黨組織做一個大方向的指導就可以了,這樣可以實現樓門自治這種協商形式。此外,一些項目、政策要落實到社區,這時我們可以通過“微協商”的方式,把這些項目、政策實施得更好,更精細化。
城鄉社區協商如何與基層治理進行融合
第一,城鄉社區協商與治理的工作融合度還存在很大提升空間。因為城鄉社區協商不應該是簡單的開一次會,而是讓城鄉社區協融入到社區治理,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第二,城鄉社區協商的效果反饋不足。當前,有些地區沒有對城鄉社區協商的效果反饋進行明確和硬性的規定。如果城鄉社區協商的效果反饋不及時、不準確,就會影響到基層群眾對協商議事的參與度。第三,協商參與主體的組織化程度還有待于提高。提高協商參與主體的組織化程度,能更好地調動整合社會資源。
新時代,我們要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加強黨對基層協商的領導,提高基層協商的工作能力,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在協商的各個環節。對基層干部和城鄉社區工作者進行專題培訓,提高基層協商工作的能力水平。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居民掌握并有效運用城鄉社區協商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共北京市通州區委黨校(行政學院)副教授林學達《新時代城鄉社區協商的理論、政策與實務》講稿摘編整理)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