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資委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嚴格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開展,著力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不含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對于業務雷同、基本停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應堅決整合或退出。
《通知》指出,中央企業要圍繞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實體經濟,增強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要切實回歸租賃本源,立足集團主業和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有效發揮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優勢,優化業務結構,大力發展直接租賃,不斷提升服務主業實業能力和效果,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加強中央企業間協同合作,在拓寬上下游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通知》明確,要嚴格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開展。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模范遵守行業監管要求,規范開展售后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切實完善盡職調查,夯實承租人資信,有效落實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項目風控部門專項風險評估機制,加強“第二道防線”作用。規范租賃物管理,租賃物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存在,不得虛構,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不得對租賃物低值高買,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強化資金投向管理,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范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通知》強調,要著力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中央企業要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開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不含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資租賃公司的中央企業應當科學論證、統籌布局,對于業務雷同、基本停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堅決整合或退出。對于參股的融資租賃公司股權應當認真評估必要性,制定優化整合方案,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及時清理退出。新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資委有關要求進行備案,集團管控能力弱、融資租賃對主業促進效果不大的中央企業不得新增融資租賃公司。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