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網從《信用中國》獲悉,近期,河北省武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武市監處罰(2023)55號行政處罰決定。對衡水鴻兆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武強第九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罰款700元,并建議立案調查。
衡水鴻兆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武強第九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其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規定,應予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遂即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企查查”信息顯示:衡水鴻兆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實繳資本不詳,法定代表人史佩紅。其中史佩紅擔任執行董事持股80%,楊繼英任監事持股20%。
該公司關聯風險80條,歷史風險12條。旗下連鎖藥店行政處罰信息高達78條。
其中衡水鴻兆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肖張一店、阜城第五藥房、大營五店分別有5條處罰信息;武強第九藥房、棗強第九藥房、棗強第十六藥房、張秀屯店分別有4條處罰信息;棗強第二十藥房、肖張二店、第三十九藥房、大營一店、武強第六藥房、大營二店、武強第八藥房分別有3條處罰信息;二十八藥房、棗強信譽樓店、棗強第十七藥房、故城泰和店、阜城第三藥房、恩察店、流常店、棗強第二十五藥房分別有2條處罰信息;而德仁店、阜城第二店、深州店、武強第三藥房、武強百隆店、車站店、阜城店、第三十八藥房則各有1條處罰信息。
中國企業網發現,在上述行政處罰中,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是主要違法行為,其余違法行為還包括未開具銷售憑證、利用廣告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未建立營業員培訓檔案等。
不僅如此,衡水鴻兆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信發店、第二十一藥房因未在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衡水市桃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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